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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ge)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ge)委辦局,市各(ge)公司、直屬單(dan)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國辦發〔2016〕72號)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常州市戶籍準入和遷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常政規〔2014〕4號)相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住宅性質產權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并已取得房屋租賃使用證明,以及在本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住房。”
二、刪去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三、在第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二)在本市租賃住房,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參加社會保險滿5年,連續居住5年以上,并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以遷入本市;”
四、刪去第十八條。
《規定》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gong)布(bu)之日起施(shi)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