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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yang)州(zꦚhou)市(shi)土地(di)征用(yong)賠償和被土地(di)征用(yong)養殖(zhi)戶社(she)會化(hua)有保障法律依(yi)據(ju)
弟一章 總 則
首位條 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最后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個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最后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最后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市、轄市(區)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測算、參保業務辦理和就業促進工作;監察、農業、民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市劃分為兩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
(一)一類地區為武進區、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戚墅堰區;
(二)二類地區為金壇市、溧陽市。
征地補償(chang)標(biao)準應當(dang)根據經(jing)濟社會發(fa)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bei)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biao)準等(deng)情況確定,并適(shi)時調整。
第(di)二(er)名章 土地征收賠償(chang)金
九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十這條 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九二條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補償辦法及標準按市政府規定執行,各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四條 征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第10四條線 全市兩類地區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各轄市(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轄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轄市(區)征地補償費用具體標準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后,市、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10五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高于市人民政府的,執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六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六七條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10八(ba)條(tiao) 被征地(di)農(nong)村集體經濟組(zu)織和被征地(di)農(nong)民對征地(di)補償安(an)置方案有爭議(yi)的,由市(shi)、轄(xia)市(shi)(區)人(ren)民政府協調(diao);協調(di🍌ao)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di)的人(ren)民🌃政府裁決。協調(diao)、裁決爭議(yi)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xing)。
第3章 被土地征用中國農(nong)民(min)世界(jie)安全保障(zhang)
十九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未成年年齡段)16周歲以下;
(二)第二年齡段(勞動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
(三)第三年齡段(養老年齡段)為60周歲以上。
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一十二條 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二11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最后第十二條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具體標準由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被征地前已經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第一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相應的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最低標準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具體標準由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轄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一十四條所述 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215場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最后十(shi)五條 𝐆 市、轄(xia)市(區(qu))人民政府及其有(you)關部(bu)門應當(dang)將勞動年(nian)齡段(duan)內的被征地農民納(na)入城鎮就(jiu)(jiu)業體系(xi),加(jia)強就(jiu)(jiu)業培(pei)訓和指導,創造就(jiu)(jiu)業條件(jian),促(cu)進被征地農民就(jiu)(jiu)業。
第(di)四個章 成(cheng)本菅理
其二二十七條 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轄市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二、二十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土地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財政部門指定的專戶,并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按照轄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按照自愿原則,已建立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組織的可按章程規定,將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個人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其個人股權賬戶。
二是19條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劃入財政專戶,并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給本人;按照自愿原則,可按照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章程規定,將支付給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納入其個人股權賬戶;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足額劃入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個人分賬戶不足的,由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繳納的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分賬戶不足時,終止代繳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個10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最后十一國慶條(tiao) 依(yi)法(fa)屬(shu)于(yu)農🔴村集(ji)體經濟(ji)組織的(de)部分土(tu)地(di)補償費,納入農村集(ji)體資產(chan)(chan)管理,用(yong)于(yu)農村集(ji)體經濟(ji)組織發(fa)展生產(chan)(chan)和公益(🐎yi)性(xing)事業(ye),不得挪作他(ta)用(yong)。
第三步章 法(fa)責(ze)任狀
三十三條 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其三第十三條 被(bei)征地農村集體(ti)經(jing)濟組織弄虛作假(jia),冒領(ling)、截留(liu)、挪(nuo)用征地補償(chang)費(fei)用的,由有關(guan)機關(guan)責(ze)令改(gai)正,對直接負責(ze)的主管(guan)人員(yuan)和其他直接責(ze)任(ren)人員(yuan)依法給予行(xing)政處(chu)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ze)任(🍃ren)。
最后章 附(fu) 則
再者十4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最后第十三條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然后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常政發〔2004〕68號)同時廢止。
2013年12月1日起至本辦法施行前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辦法實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已經享受被征(🙈zheng)地農民基本生活(huo)保障(zhang)待遇的꧑,不適用本辦(ban)法(fa)關于被征(zheng)地農民社會保障(zhang)的有關規定(ding)。